A. 什么是粮食储存制度
中国粮食储备系统简介 1990年,国家建立了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粮食储备局。专项储备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粮食储备体系中第一次包括了专门用于调节市场供求和平抑年际间粮食波动的后备储备。现阶段粮食储备体系包括四个部分:①战略储备(“506”);②备荒储备(“甲子粮”);③后备储备(专项储备)④周转储备(商品储备)。
国家储备粮油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存在各地的储备粮油,必须服从国务院统一调度。
随着近年来国际粮价的节节攀升,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地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地方储备粮体系已成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中。
我国储备粮体系的承储主体是政府组建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国家储备粮承储企业,投资主体是中央、地方政府,储备成本较高。但包括社会企业、农民在内的社会储备粮成分非常缺乏,或者说还没有列入国家储备的计划系列之内,社会投资于国家储备的比例还非常低。
目前,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构成,基本以原粮为主。
中储粮总公司的管理分为2个模式,一个是中储粮总公司自己建设的粮库,为直属粮库,这在全国有若干个,以及负责其管理的若干个分公司;另一个模式是委托省市县原有粮食系统管理,这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中央储备粮由国家粮库保存,具体调配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粮食局负责,业务管理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
B. 国家大型粮仓用什么方法保存粮食
粮食存储是一门科学,这里简单说明一下:电子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等 四项储粮技术。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要求。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或者罐容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并且仓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同一库区需新增仓房(油罐)申请资格的,申请仓(罐)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八)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临近公路,交通便利;
(九)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税务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你可以看看粮食网。
水稻不加工成大米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可以长期保存
小麦必须加工成面粉,在一定温度湿度下可以保存
其他粮食一般是轮流更换。
前两年粮食部门大检查就是查看包括这些在内的项目。
C. 在平时,中储粮是如何保管中国13亿人粮食的
粮食是关系到全国上下大大小小城市中,所有人的东西,要保管好如此庞大的人群口粮,是个非常艰巨的任务。要确保储备粮棉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还真是有一手呢。
一、这个机构的买买买,与广大剁手族们不一样。不仅要锁定优质粮源,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还广泛采用“一卡通”系统,让购买粮食全过程公开,透明,不会存在人情粮食,所有的流程都是受到严格把控的。
四、每一粒粮食都是有生命的,存放一定时间,品质自然会下降。因此,储存一定时间就要推陈储新,稻谷、玉米每2至3年就要轮换一次,小麦每3至5年就要轮换一次,大豆每1至2年就要轮换一次。建立比较稳定的轮换机制。
D. 为什么查粮食系统
粮食系统承担着国家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重要任务。
现阶段粮食储备体系包括四个部分:①战略储备(“506”);②备荒储备(“甲子粮”);③后备储备(专项储备)④周转储备(商品储备)。
国家储备粮油所有权、动用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存在各地的储备粮油,必须服从国务院统一调度。
随着近年来国际粮价的节节攀升,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地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地方储备粮体系已成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中。
我国储备粮体系的承储主体是政府组建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国家储备粮承储企业,投资主体是中央、地方政府,储备成本较高。但包括社会企业、农民在内的社会储备粮成分非常缺乏,或者说还没有列入国家储备的计划系列之内,社会投资于国家储备的比例还非常低。
E. 粮仓只是间仓库房吗背后有哪些“黑科技”
现在粮食安全是越来越重要了,对于粮食仓库的研究也是逐年在提升,现在从粮食的采收到储存,几乎都是完全的智能化。那么很多朋友就表示好奇了,智能收割粮食早有耳闻,粮仓看起来只是普通的储物空间而已,究竟有着哪些的智能科技?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详细聊一聊在当前粮仓究竟使用了哪些“智能化黑科技”?
通过智能粮仓的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国家对于粮食安全是十分的重视,传统的粮库改造成现在的智能化粮食储存,集中运用各类智能科技,更是方便了粮食储存工作人员,更加提高了粮食储存能力,保障粮食存储发展。
F. 最大的智能化粮库如何炼成
通过与浪潮合作,中储粮粮库搭建了集智能出入库监管、粮情远程监测、库存数量监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全新智能化粮库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人、财、物和粮食购、销、调、存进行全方位监控,将国家掌握粮情周期由15天缩短为3天,切实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如此重大的职责谁来承担?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购销粮食达到2.6亿吨,管理粮食占到全社会库存的70%,用中储粮赵双连董事长的话说,中储粮作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承担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使命。
作为全球最大的智能化粮库,中储粮成立于2000年,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重要骨干企业,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亟需顶层设计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粮食的重要性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对粮食行业支持和扶持力度的逐年加大,储粮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粮食储藏“管理靠上锁,入库靠肩扛,发热靠倒仓,烘干靠晾晒”的状况得到了全面的改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6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粮食收储和仓储设施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提高仓储管理信息化水平,保证储粮安全。
因此,中储粮总公司为加强集团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实现科技储粮、绿色储粮,积极顺应信息化时代需要,于2014年提出“智能化粮库建设规划”之顶层设计。去年一年,中储粮完成了114家直属库的智能化建设,2015年计划覆盖全部346家直属库,建成全球最大的智能化粮库。
粮食信息化哪家强?
浏览中储粮的网站,可以发现,智能化粮库以建设集智能出入库、仓储信息管理、粮情监测、数量监测、智能安防、资金管理6个必选系统和智能通风、智能气调、智能烘干3个自选系统为基本内容。通过粮库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对企业人、财、物和粮食购、销、存情况的在线监控。如此复杂的信息系统,必须一家了解中储粮信息化基础,系统集成、创新能力等粮食信息化综合能力强的企业来完成。
浪潮与中储粮自2004年中储粮总公司成立起开始合作,陆续完成了中储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系统、辅助决策系统的建设,全面参与了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
凭借强大的软硬件综合实力以及十多年的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经验,2014年,浪潮再次同中储粮携手,针对中储粮智能化粮库项目提出了完善的解决方案,覆盖六大必选系统及三个自选系统,并在总公司设立监管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了轮换业务监管平台、粮情监测平台、远程监控平台,实现中储粮总公司对所有下属智能化粮库的远程可视化监管;并通过建设中储粮数据中心,集合中储粮业务财务信息及国内外粮油信息,计算形成各项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以图表的形式直观的展现出来,为中储粮管理运营提供理论依据,同时还可以对关键业务指标进行预警,帮助中储粮发现和预防企业发展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共建全球最大的智能化粮库。
物物相联,实时动态监测保障粮食安全
中储粮智能粮库的建设,使用了大量计算、传感、监控设备,利用多种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企业人、财、物和粮食购、销、调、存的全方位监控。通过建设以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核心的数据中心,推进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整合及服务,使信息化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粮库的自动化、互联网化与智能化管理,推动了互联网+粮食模式的落地。
第一,智能出入库系统的建设采用图像识别、红外识别、电磁感应等物联网技术,在粮食收购和销售过程中,通过智能卡入门登记、封闭检验、过磅检斤无人值守、自动定等定价、自动计算扣量、手持设备出入仓确认等,实现出入库业务的自动化,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大幅提高了收购及销售效率。
第二,粮库借助互联网使资金管理系统与直属库银行账户链接,加强银行账户管控力度;借助于粮情监测系统、数量监测系统、智能安防系统的互联与配合,实现对粮情、存量数量异常状况以及人员违规操作进行实时、智能监测和预警。首先,在仓内部署数字测温电缆及数字温湿度传感器,实现对粮情的实时监测和实时预警;再利用数量监测系统将粮情监测系统对存粮数量的异常空仓和异常满仓发出预警信息;然后结合智能安防系统,对整个库区进行实时监控,保障库区安全,同时对违规作业起到威慑作用。
第三,除智能安防系统外,粮库可选用智能通风、智能气调、智能烘干3个自选系统,与粮情监测系统连接,智能解决粮库的通风、保鲜及进出粮水分问题,不仅可以提高仓储作业效率,而且极大减轻了仓储人员的工作强度。
第四,智能化粮库的建设,实现了数据的标准化、集中化,利用数据整合处理技术和数据仓库等多种大数据技术,结合量身定制的算法、模型,实现了对任意级别单位的完整业务管理信息的查询与分析,增强了总公司对基层粮库的垂直管控,为快速决策及风险管控预警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通过以上信息化建设,促使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与管理快速融合,加强了中储粮总公司的集团管控作用,进而确保了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得动、用得上,浪潮信息系统的上马,将国家掌握粮情周期由15天缩短为3天,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打造中国人民信得过的“金字招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G. 如何开展粮食仓储管理
1提高认识是前提
粮食是重要的特殊商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储备粮仓储管理是粮食工作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是粮食流通领域的“平衡木”和“蓄水池”。
2领导重视是关键
粮库领导要重视仓储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管住管好库内储备粮上,对仓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心中有数,要把粮库仓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办、保化人员扎实干的良好格局。
3队伍素质是根本
要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首先必须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粮库职工认识到仓储管理是粮库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粮库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培养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忠于职守、爱库如家的精神风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粮库干部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
4制度建设是保证
对仓储企业来说,仓储管理工作既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又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来不得半点懈怠,稍有疏忽,便会出现甚至造成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H. 粮食的存储有什么学问(民间和官方)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储备粮有三种,分别是小麦,玉米和稻谷。粮库主要储存原粮,就是直接收获后得到的粮食形态。原粮经过加工后成为成品粮,就是我们日常见到的大米,面粉,玉米面等。
要了解储存期间粮食的变化情况我们首先要知道粮堆的组成成分,整个粮堆我们称为粮堆生态系统,其中包括粮食,微生物,昆虫,杂质等。其中粮食,微生物和昆虫是有活力的生命体,是要进行呼吸作用以维持其活力,呼吸意味着物质的消耗,能量的产生和水分的转移,如果任其发展可能会出现粮堆内部某点的粮温异常升高,粮食水分的升高,最终会引起粮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从而引起霉变等坏粮情况。
不管是哪种粮食,都要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运用相应的储粮技术以达到粮食在储存期间的安全。
粮食在储存期间的品质变化是不可逆的,我们只能延缓这种变化。局部发热,霉变也是常见现象,只要及时处理就不会影响粮食的加工和食用品质,所以不要恐慌,更不要相信片面的图片,视频等不完整的信息。因为毕竟大部分网红只是蹭热度罢了,真正的专业知识很少掌握甚至是一窍不通。
I. 粮食的仓储管理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仓储统计实行电子化信息管理,管理者就可以在几分钟时间通过仓储统计管理系统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数据覆盖涉及到仓号、粮食品种、数量、入库时间、采购价格。还有对粮食品质检验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履盖涉及到粮食品种、仓号、入库时间、入库质量情况、检测时间、检测质量指标等等。这样实施过程阻力才会最小,员工才容易理解,使用和批评,进而提高对信息化的认识。
其次,在以上基础上,不断改进优化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分阶段、分步骤建设适合本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者可以通过系统的各种报表功能获得决策支持的信息,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系统获得企业采购、库存和消耗分析数据,业务部门通过系统的报表,查询功能对库存粮食进行控制和提供服务,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J.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着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