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仓库的要求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标准《气瓶使用安全安全管理规范》:4.4 气瓶存储
4.4.1 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气瓶存储
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4.4.2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
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4.3 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
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4.4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
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
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4.4.5 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4.4.6 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
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
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4.4.7 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支架
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4.4.8 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4.4.9 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
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4.4.10 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存储
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Q/SY 1365—2011
4
4.4.11 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
体的浓度.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2 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
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4.13 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Ⅱ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删去第二条。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五、删去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管道供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网管道供气,管道供气区域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的管道供气。”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企业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七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计划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Ⅲ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第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依法应当经消防安全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钢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日常巡查、宣传,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依照规定程序报告。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有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镇(街道)配齐燃气安全专职人员,并提供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并公布;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区有关行政部门及镇(街道)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并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前款作出相关规定并公布。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安全演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七条燃气经营和供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许可以及停止供气、迁址、更换气种、改动设施等相关审批。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第八条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的安全验收评价。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向区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九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区燃气主管部门对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进行年审时,应当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的镇(街道)的意见。第十条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现场演示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
Ⅳ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
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保安委传〔20**〕18号)的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西安液化气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燃气和锅炉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立即在全县开展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年12月1日至20**年1月15日。
二、检查范围
(一)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车辆燃气充装站点。
(二)宾馆、饭店、食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团体食堂)、个体小吃店等各类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三)锅炉使用单位。
(四)居民家用小锅炉设施。
三、检查方式
(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管委会,按照网格化监管分工,对本部门、本乡(镇)所负责的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体小吃店储存、经营、使用燃气情况、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直管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内部涉及使用燃气、锅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县住建局对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四)县质监局、消防大队、气象局、交通局等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使用单位和锅炉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做好专业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组织辖区内居民自查,对重点户组织集中检查,消除居民家用燃气、小锅炉安全隐患。
(六)县安委办将结合年终考核,组织对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部门和乡(镇)、管委会检查内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液化气瓶、锅炉是否经有关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是否落实,有关人员是否知道燃气泄露应急处置办法,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内容搞好自查。
(二)相关单位自查内容:
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单位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储罐防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期未检、螺丝瓶及其他不符合要求气瓶现象;是否存在过量充装现象;报警系统、消防器材、静电接地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情况;企业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情况;开展预防突发性事故和相关应急抢险救援的应急演练工作的情况及应急装备物资配置情况;24小时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情况。
燃气使用单位检查内容:燃气设备及管路是否完好;是否使用超期未检及报废气瓶;气瓶间是否通风良好;不用气时是否关闭气源;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锅炉使用单位检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锅炉是否办理使用登记;锅炉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定期检验(校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并能熟练操作,是否具备紧急处置能力;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或可能造成承压使用。
(三)督导检查内容:重点是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排查责任分工及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及时进行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立即将相关内容以安全提示指导卡的形式,于12月5日前发放到相关企事业单位、村庄、社区,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进行检查,要加强与住建、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各部门、各乡(镇)在实施检查时,要严格落实“三定一表”制度,确保检查真正取得实效。
(二)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对自查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人员、时限、标准,落实整改资金,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应对燃气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组织演练,使相关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方法,一旦发生事故,能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要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安全执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安全执法力度,对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查封;对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严厉打击或查处非法运输、非法充装气瓶及非法进行瓶对瓶倒气等行为,严防事故发生。在液化气安全问题上要严格执行“三个严禁”:“严禁液化气充装站点为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气瓶充装,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瓶,严禁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液化气瓶”,一经发现,要强制收缴报废。
各乡(镇)、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在20**年1月15日前,将大检查情况总结(重点是排查的相关单位和设备数量、发现的隐患问题、好的做法等等),上报县安委办。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
根据宣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20**】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胡霞
副组长:徐德林、郑敏志
成员:郭健、黄清成、昝洪赋、吴继成、刘万水、李增光、宋伟华、
各班主任、凌敏
二、检查内容:
1、建筑安全。重点检查各学校校舍(包括楼房顶面、外墙、阳台、门窗、楼梯扶手等)、围墙、厕所等处及供水、供电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楼道、走廊及其它通道是否畅通和安全。
2、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学校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室、留守之家、阶梯教室、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配备是否达标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应急救援预案。
3、交通安全。重点检查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安全及学生上下学途中交通安全状况,( )交通要道通过校门口的安全措施,当日值班教师等。
4、食品安全。重点检查学校周边饭店食卫生管理情况以及校园周边食品卫生状况。
5、安全教育。重点检查各班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学校开展的防溺水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安全教育情况。
6、校园周边环境。重点检查校园周边是否存在网吧、游戏厅、考虑机等,以及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状况。
三、职责分工:
1、组织领导成员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好《宣城八中安全检查表》。针对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及时部署。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全面检查学校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限期解决,不留死角。
2、相互结合,共同推进。要把此次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和“宣城第25个爱国主义卫生月活动”等工作相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3、突出整改,强化督导。在检查过程中,认真抓好整改。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提高技防工作水平,增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防事故能力
4、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和校园网络等形式,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发动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参与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畅通安全隐患报告和检举渠道,加大群众督导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广泛参与的安全工作氛围。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这次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工作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
6、认真总结,畅通信息。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此次大检查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三)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XX〕9号),按照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立即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彻底的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孙大明书记为组长,许飞洲副镇长、戚良祖副镇长、顾文杰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镇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领域。
四、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5、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6、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8、应急管理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
9、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10、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其他应检查内容。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大检查以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为主,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检查和督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发动职工群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安全大排查,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查,全面细致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整改。重大隐患必须落实具体整改时限、措施、责任、预案,列入台帐管理。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企业日检制度,提高企业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水平。
(二)检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镇政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检查,重点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跟踪督促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列入重点监管计划,确保整改到位。请镇安监办对化工企业、冶金铸造企业、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情况;企管站、园区办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化工、冶金铸造、烟花爆竹除外)安全检查情况;派出所对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和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情况;农路办、交警队、派出所、农机站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村镇建设服务站对液化气充装点检查情况;建设管理站对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情况;文卫对食品和学生在校活动及校车安全检查情况;农路办对码头吊专项整治情况;农机站对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情况;水管站对水利行业安全检查情况形成总结,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12月15日前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镇政府督查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由党政负责人带队,对分管各条线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检查,不留死角。这次大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和岗位,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按照“绝不放过一个漏洞、不丢掉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隐患”的要求,全方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督查检查,既重视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督查检查,又要抓好面上的检查和抽查,既要抓好生产一线、作业场所、生产装备的检查,又要抓好安全制度、操作规范、人员管理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网覆盖到所有地区、行业领域和作业岗位。
(二)整改彻底,不留后患。各检查组要认真进行检查,做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根据情况分类汇总,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即查即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经营的,要责令企业和零售单位停业整顿,整改未到位的不得恢复经营。
(三)检查认真,不讲情面。要针对四季度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的特点,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回潮反弹。要层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执行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衔接,防止因失控漏管酿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Ⅳ 液化气存储量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
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倪 强
2015年7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决定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保留并明确有效期142件,调整为政府内部文件100件,现予公布。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未经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延期的,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2.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2件)
3.调整为政府内部文件的文件目录(共100件)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5件)
编号文件名文号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海府〔1995〕11号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或同意函的通知海府〔1995〕3号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现役军人军功奖的通知海府〔1997〕27号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1999〕57号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0〕35号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38号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普通建筑用砂禁采区域的通告海府〔2003〕16号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环境的通告海府〔2003〕23号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的意见海府〔2003〕51号1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拆除清运清场费补贴标准的通告海府〔2005〕39号1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的紧急通知海府〔2005〕73号1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企业离休干部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91号1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2007〕15号1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2007〕22号1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通告海府〔2007〕40号1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51号1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0号1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海府〔2007〕73号1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海府〔2007〕76号2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08〕29号2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08〕85号2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海府〔2009〕23号2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9〕40号2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09〕45号2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2009〕65号2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海府〔2009〕87号27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协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89号2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无2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的通知海府〔2001〕7号30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的决定海府〔2004〕43号3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4〕163号3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98号3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确权和征地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府办〔2006〕107号3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42号3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96号36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37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246号3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167号3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海府〔2010〕90号40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的通知海府办〔1999〕118号4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实行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制度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0〕45号42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海口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1〕221号4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申领护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3〕18号4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使用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通知海府办〔2004〕164号45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海口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13号46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海府办〔2005〕326号47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6〕99号48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民工工
Ⅶ 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
气瓶存放标准是,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气瓶存放的法规,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是,必须设置二级气瓶库。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温度应根据气瓶内的介质确定。一般应在5℃以上、35℃以下,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严禁使用煤炉、电热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气瓶的检验周期是多久
气瓶的检验周期是: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中发现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怀疑时,应提前检验。
Ⅷ 气瓶放置要求与标准
一、气瓶的现场储存量要求到底是多少?
查了一下气瓶有关规定,现在标准规定得不太一样,一一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
1、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废止,仍可参考)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规定(由火灾危险性推算):
(1)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相当于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根据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7.4.3,
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是,必须设置二级气瓶库。
4、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标准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4.4.6
(1)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相当于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气瓶5瓶);
(2)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30M?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3)乙炔气的存储量超过240M?(相当于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五、由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已经作废了,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所以目前比较认可的是:如果你们公司没有修建气瓶库,那么使用乙炔的现场存储量不要超过5瓶。
六、气瓶的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防倾倒措施。注意,可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允许同库存放。
综上所述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Ⅸ 气瓶临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
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1、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