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保存几年
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10年以上。
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原则上要求贮存间集中存放,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
3、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暂存区,暂存区内只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5厘米宽的黑黄色警示线,墙上按废物类别分别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4、危险废液盛装容器须粘贴《中南大学实验室废液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粘贴《中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5、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6、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着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7、建立转运及处置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处置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
8、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㈡ 危废储藏的要求有哪些
一、场地要求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要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围栏等),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废识别标志,配备称重设备;危废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二、场所警示标志
三、包装物标签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㈢ 加油站危废物存放周期
正常是一年。
一般来说,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一年要处置一次,也就是说从入库的那天起最多贮存一年时间,不然会发生性质变化,产生危害,有关部分在检查的时候也会关注这个问题,他们会督促产废单位在一年之内将危废抓紧联系处置!希望帮到你。
㈣ 危险废物贮存年限
危险废物贮存的年限是1年,超期贮存需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㈤ 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有无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危废最长存储时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㈥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几年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一般要求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4.4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4.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起物是不可以随意堆放.《固废法》规定,必须建有专用贮存设施场所,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与非危废是不可以混存在一起的。
㈦ 危险废弃物存储要求
一、场地要求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要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围栏等),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废识别标志,配备称重设备;危废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二、场所警示标志
三、包装物标签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期限是几年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期限是几年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期限是5年,如果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2、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二、危险废物如何处理
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最佳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㈨ 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是多长
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1年时间,如果需要延长时间要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说明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㈩ 危险废物贮存年限
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危废最长存储时间扩展阅读:
1、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2、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3、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4、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