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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存储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29 04:17:32

❶ 自用柴油储存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私人储存柴油是违法的,因为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涉及消防和安全问题,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不具备储存条件。自用柴油储存规定如下:私人在家储存,一次不可以超过1000升。如果是买卖的话。要有相关的证件,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无证且达到一定数额将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责任。企业储存柴油自用违法,并且需要去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储存。内部自用柴油储油点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部队内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储存油品。内部自用加油站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柴油不得对外销售,违者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凡以自用名义购买柴油并储存油品的用油单位(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须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登记,如发现有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将按成品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依照无照经营论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单位自用并已私设油罐加油机的,必须向区商务局提供备案登记手续;新设立油罐加油机的需事前向区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设立。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4、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购油,须有当地经贸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
6、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提供详细运油路线。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❷ 工地柴油储油罐设置规定

规定如下
一.油库应封闭管理,上有棚盖遮阳,四周与其他场所隔离开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油库应设有相应的避雷防火设施,设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严禁挪作它用,加强消防培训。
三、油库应有警示标志。(如:油库重地严禁烟火)
四、油库内如使用电器设备,要求必须是防爆电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油库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能混装、不能超量存储,防止超装后因油料体积膨胀而造成冒油等事故。
六、柴油入库要检查配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入库后认真核对票据、检验铅封、进行测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及时处理上报。卸油前应检查油罐阀门是否处于闭合状态,卸油管应该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油罐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摩插。
七、油库应设有专人管理,油品入库后发放应严格按保管规程执行,做好相关加油卡片记录等。加强各种容器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及丢失等浪费现象发生。
八、如有交班作业,还必须做好相应的交接班记录。

❸ 柴油储存条件规范标准

柴油储存条件规范标准如下:
1、防变质:柴油在储存过程中,容易蒸发、氧化或混入杂质,胶质含量增多,柴油启动性能变差会加速机件的磨损,缩短柴油机的使用寿命。
2、防火防爆:柴油属可燃物,其蒸气在60 摄氏度时遇明火会燃烧、爆炸。储存使用时要注意防火防爆。
3、防中毒:柴油对农机手的危害方式主要为皮肤接触,人体因吸入其蒸气而致中毒的可能性较小。农机手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4、防静电:柴油是电的不良导体,在运输、灌装过程中,油分子之间、柴油与其他物质之间的摩擦会产生静电,其电量随着摩擦的加剧而增大,如不及时导出,会在两带电体之间跳火即静电放电,产生电火花。因此,柴油在运输储存时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烃类混合物,是柴油机的燃料。
柴油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柴油和重柴油两大类,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船舰。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❹ 企业柴油储存条件规范标准

法律分析: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4、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购油,须有当地经贸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 6、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提供详细运油路线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❺ 仓库货物种类多,怎么规划储存

1、总体布局的基本原则:
1.1利于作业优化。仓库作业优化是指提高作业的连续性,实现一次性作业,减少装卸次数,缩短搬运距离,最短的搬运距离;最少的搬运环节;使仓库完成一定的任务所发生的装卸搬运量最少。同时还要注意各作业场所和科室之间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保证仓库安全。
1.2单一的物流流向,保持直线作业,避免迂回逆向作业;强调唯一的物流出口和唯一的物流入口,便于监控和管理;
1.3最大限度的利用平面和空间
1.4节省建设投资。仓库中的延伸型设施——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设施对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的影响都很大,所以应该尽可能集中布置。
1.5便于储存保管。提高物品保管质量;
1.6保管在同一区域的货物必须具有互容性,当货物的性质互相有影响或相互有抵触时,不能在相同的库房内保存。
1.7保管条件不同的货物不能混存。如温湿度等保管条件不同,不宜将它们放在一起,因为在同一个保管空间内,同时满足两个或多个保管条件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是不实际的。
1.8作业手段不同的货物不能混存。当在同一保管空间内,物体的体积和重量相差悬殊时,将严重影响该区域作业所配置的设备利用率,同时也增加了作业的复杂性和作业难度。
1.9灭火措施不同的货物不能混存。当火方法不同的货物放在一起,不仅会使安全隐患增加,也增加了火灾控制和扑救的难度和危险性。
2、
区域规划的方法
2.1按照仓储的功能不同进行分区。各功能区的规划和布局是否合理,将对仓库作业的效率、质量、成本和赢利目标的实现产生很大的影响。一般使用面积的1/3被用作非仓储功能。除非受条件所限将物流出入口规划在一个区域。
2.1.1通道。通道畅通;物流入口和物流出口要挂牌;将通道和功能区域用油漆在地面规划出来。分为主通道、副通道、检查通道。需要路面平整和平直,减少转弯和较差。
2.1.2办公区。为了增加保管面积,仓储办公室尽可能设置在仓库内的二楼,或规划在入口处,便于沟通交流和快速反应;
2.1.3生活区。食堂、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区。
2.1.4工具区。集中管理,便于维修、养护;规定消防设施存放的位置;车库;变电室;油库;维修间;
2.1.5保管区。保管区内功能的规划。
2.1.5.1验收区。接待供应商的区域。
2.1.5.2整货区。主要的仓储区域。
2.1.5.3散货区。规模大的企业可以将拆包的整件货单独设置区域,货位与整货区相对应,便于分拣备货管理。这一区域的规划对高效作业和客户服务起着关键性作用。
2.1.5.4备货区。提前按定单备货。
2.1.5.5复核区。对出入库的最后把关,与客户交接区域。
2.1.5.6退货区。接受顾客退货。
2.1.5.7废品区。等待报废核销。
2.1.5.8次品区。有修复或退货给供应商的可能。
2.2按照库存(www.chinatpm.net)商品理化性质不同进行分区,确定存入同一库房的物资品种理化性质相同,便于采取养护措施;如:金属区、塑料区、纺织区、冷藏区、危险品区等。
2.3按照库存商品使用方向不同进行分区,如专用品:中药、西药、保健品;
2.4 按照库存商品供应商不同进行分区,便于项目管理。
3、《仓库平面图》,显示仓库内的通道和区域、门窗、楼梯、电梯的位置,显示消防设施位置,显示仓库所在的地理位置,所处的外界周边环境;
4、货位规划
4.1货位摆放原则
4.1.1最接近物流出口原则。在规定固定货位和机动货位的基础上,要求物料摆放在离物流出口最近的位置上。
4.1.2以库存周转率为排序的依据的原则。经常性的出入库频次高且出入量比较大的品种放在离物流出口最近的固定货位上;当然,随着产品的生命周期、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库存周转率也会变化,同时货位也在重新排序。
4.1.3关联原则。由于bom表或习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物料被经常同时使用,如果放在相邻的位置,就可以缩短分拣人员的移动距离,提高工作效率。
4.1.4唯一原则。(合格的)同一物料要求集中保管在唯一货位区域内,便于统一管理,避免多货位提货;当然,自动化立体仓库不用严格遵守这个原则。
4.1.5系列原则。同一系列的物料,设置一个大的区域,如油品区、半轴区、轴承区、晨新(供应商)区、富奥区、标准件区、橡胶件区、易损件区等。
4.1.6隔离易混物料原则。外观相近,用肉眼难以识别的物料,在标示清晰的基础上,要间隔2个以上的货位,防止混在一起,难以区分。
4.1.7批号管理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对有效期比较敏感的商品,一个批号的商品必须单独放在一个货位上;通过先进先出,进行严格管理,同一批号的商品如果检验不合格或者早产不允许放行,要设立红牌警示,避免混出工厂,产生质量事故;
4.1.8面对通道原则。即把商品的标示面对通道,不仅是把外面的一层面对通道,而且要把所有的商品标示都要面对通道,面对同一方向,使分拣人员能够始终流畅地进行工作,不用中断工作去确认标示。不围不堵。
4.1.9合理搭配原则。要考虑物料的形状大小,根据实际仓库的条件,合理搭配空间;避免空间不足多货位放货,避免空间太大使用不充分。
4.1.10上轻下重原则。楼上或上层货位摆放重量轻的物料,楼下或者下层货位摆放重量大的物料,这样可以减轻搬运强度,保证货架、建筑与人员的安全。
4.1.11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独区域存放原则。重点管理维护,避免影响其它物料的安全。
4.1.12目视化看板原则。绘制《货位平面图》,标明商品明确的货位,即使是临时人员,也能准确无误的分拣出正确的商品。
4.1.13“五距”——顶距:距离楼顶或横梁50厘米,灯距:防爆灯头距离货物50厘米,墙距:外墙50厘米,内墙30厘米,柱距:留10-20厘米,垛距:留10厘米。易燃物品还应留出防火距离。
5、货位的存货方式
5.1类型
5.1.1固定型。是一种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将货架进行分类、编号,并贴上货架代码,各货架内存储的货物事先加以确定货位的存货方式。要注意设定每一个货位的容量都应该大于在该货位储存货物的最大库存量,否则将会出现货位不足,货物不能及时入库的现象;通过设置一定数量的周转货位来解决,及时调整到其他临时货位上。适用于非季节性货物的管理,适用于固定的重点客户和种类多性质差异大的库存。具有准确性和便利性的特点。
5.1.2流动型。是一种不事先确定货位的存货方式,所有货物按到货顺序摆放在空的货架中。由于货物和货位是不断变化的,当频繁变更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时,出现差错的机会就比较高。适用于出入库频繁、周转量大、物流量变化剧烈的货物,如一些季节性商品。
5.2货位编码管理
货位唯一性:每一个货位编码。只能代表唯一的货位;
编码顺序:库位、区位、架位、层位、(格位);
系统检索时,能跟踪每一批货物的来源、去向、批号、保质期等各个方面的特点。
货位盘点:参看盘点方法。
5.3堆码方式:
就地堆码—大批量、单一品种的货物;
货架存放—小批量、多品种的货物;
平台堆码—当库房净空较高时,可搭建平台,提高空间利用率;
5.4基本要求:
5.4.1合理。是指性质、品种、规格、批次不同的货物和不同客户的货物,应该分开堆放。取保先入先出。
5.4.2牢固。是指堆放稳定结识,不偏不斜。货垛较高时,上部适当收小,防止倒垛。不稳定的货物要使用绳索捆绑固定。
5.4.3定量。是指每一垛的数量保持一致,底数和层高一致。长宽高的数量最好是整数,便于过目成数。
5.4.4整齐。是指垛型整齐,标准化统一化管理,横平竖直,不压线,不出肚。
5.4.5节约。是指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加高,节省货位,提高仓容利用率;一次性作业,避免重复劳动;
5.4.6方便。是指堆码方便出入库、装卸搬运、盘点作业。
6、规划的“6不”改善法
6.1不让等。使员工和设备闲置时间为零。通过正确的安排作业流程和作业量,使其连续工作。
6.2不让碰。员工与物品的接触机会为零。利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物流设备,减轻劳动强度。
6.3不让动。缩短移动距离和次数。科学规划,优化物品设备的位置,减少物品和人员的移动;或者物品移动人员不动。
6.4不让想。操作简便。按照专业化、简单化和标准化的原则,分解作业活动和作业流程;大量应用计算机和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现代化手段。
6.5不让找。通过现场“5S”管理,使工具、物品、文件等放置的位置一目了然或通过简单的查询记录马上能够找到。
6.6不让写。无纸化作业。应用条形码、无线射频等信息技术,使作业的记录自动化。
7、公司仓库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位规划
物料管理室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第二条
库位配置
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三条
堆放
物料管理室应会同质量管理室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❻ 柴油储存条件规范标准

柴油储存条件规范标准如下: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4、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购油,须有当地经贸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
6、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提供详细运油路线,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7、申请人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并且油库的建设要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❼ 油库多少方才是重大危险源

第一、从储存油品说只有汽油200吨以上算重大危险源,其他油品如石脑油、柴油、煤油、甲醇、乙烯、乙醚等等闪点小于28度的20吨上算,闪点大于28小于60的100吨上算。具体见GB18218-2014.
第二、从设备说
压力管道之一
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具体见安监管协调【2004】56号文

❽ 企业自用柴油存储要哪些手续

企业自用柴油存储要去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储存。
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企业储存柴油自用违法。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