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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云存储

发布时间: 2023-05-11 09:03:23

⑴ 巴彦淖尔2019年经济师考试报名通知-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

根据巴彦淖尔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最新通知,2019年巴彦淖尔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8日9:00-8月21日24:00,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22日24:00,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经济、翻译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渗盯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的要求,201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经济考试)于11月2日、3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为做好经济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2019年度经济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设15个专业,各个专业均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两个科目。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个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考试时间和方式
经济考试按级别、专业分2天上、下午4个批次实施,具体安排见附件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考试,统一于11月10日组织补考。
《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两科目实行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的方式,每个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科目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二)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初级考试的人员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中级考试的人员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丛前和满10年。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8月8日9:00—8月21日24:00;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19年8月22日24:00。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
(三)承诺制试点。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7号)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报名承诺、报名条件核验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处理等重点环节工作。
(四)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报悔孙名时限内到报名地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五)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六)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为2.5cm×3.5c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9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老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七)考务组织管理
经济机考是一项考试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组织实施难度较高的重大资格考试,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经济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2)和有关机考考务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参照经济机考实施主要风险点防范及应急处置方法(附件3),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考前风险防控和考中异常情况、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八)人员须知
1、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可提前在人事考试机构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2、人员应提前一天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试地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试地点,避免影响自己正常参加考试。
3、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人员可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指定的考场,对号入座。
4、人员参加考试无须携带任何文具。禁止将(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等带入考场座位。
5、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其报考的两个科目均视作“缺考”处理;人员须连续作答所报考专业的两个科目,总计作答时间为3小时;每个科目考试可提前15分钟交卷,两个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人员方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6、人员应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
7、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8、考试过程中,人员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9、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2019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上公布。2019年度经济考试用书共出版32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订购考试用书。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九)考区设置
2019年度经济考试在全区12个盟市及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所在地共设13个考区。
(十)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1元。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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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历史沿革

早在原始社会,巴彦淖尔市境内阴山以北地区就有人类居住,使用的石器多为刮削器,过着以狩猎为主的生活。夏商西周至春秋,鬼方、猃狁等民族游牧于此。战国时,赵国云中郡管辖达到阴山南,林胡、楼烦等民族游牧于阴山北。秦时,秦九原郡范围达到阴山南,匈奴民族活动在阴山以北地区。西汉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设五原、朔方二郡。朔方郡领县十(朔方、广牧、沃野、临河、临戎、三封、窳浑、呼遒、渠搜、大城、修都),其中临河县、沃野县在今临河区境内,临戎、三封、窳浑县在今磴口县境内。汉武帝下诏募民屯边,始有一定规模的从事耕种的农业。元始二年(公元2年)朔方郡有户34338户,人口136628人。五原郡领县十六(九原、临戎、河阴、曼柏、武都、南舆、固阳、西安阳、河目、宜梁、成宜、广牧),其中河目、西安阳、宜梁、成宜等县在今乌拉特前旗境内;广牧县在今五原县境内。

宋、辽、金、夏,巴彦淖尔纯升地区东境迭次属辽、金国,西境为西夏国属地。元,阴山南属大同路云内州,阴山北属德宁路,统归中书省直辖。今磴口县则属甘肃行省宁夏路。明初分属山西东胜卫和陕西宁夏卫辖境,未几,皆入于北元。清,后套地区属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左翼后旗、右翼后旗地。顺治五年(1648年)设置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今乌加河以北以东)。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设五原厅。中华民国元年五原厅改县。民国3年(1914年)设绥远特别行政区,当时境内设有五原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民国14年(1925年)设置临河、大佘太设治局,民国16年(1927年)设置磴口县。民国17年(1928年)绥远特别行政区改设为绥远省,当时境内设有五原县、大佘太设治局(民国20年7月大佘太设治局更名安北设治局)、临河设治局(民国18年10月临河改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民国31年(1942年)绥远省在后套实行新县制,增设米仓县、狼山县、晏江县和陕坝市镇筹备处。时境内设有五原县、临河县、安北县、米仓县、狼山县、晏江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陕坝镇筹备处。1949年,绥远和平解放。1950年3月成立绥远省陕坝专员公署,辖五原、临河、安北、狼山、孙枯米仓(1953年9月撤,改设杭锦后旗)、晏江县(1953年10月撤,改设为达拉特后旗)及陕坝镇。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时属乌兰察布盟。1952年则裤洞10月,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合并,改设为乌拉特中后联合旗。1954年绥远省撤销,绥远省陕坝专员公署改设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套行政区。河套行政区人民政府设在陕坝镇,辖五原县、临河县、安北县(1958年4月撤,划入乌拉特前旗)、狼山县(1958年4月撤,划入杭锦后旗)、达拉特后旗(1958年4月撤,划入五原县)、杭锦后旗、陕坝镇(县级,1958年4月撤,划入杭锦后旗)。1956年,甘肃省所辖巴音浩特蒙古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州划回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巴彦淖尔盟,盟政府驻巴彦浩特市,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1958年,河套行政区、巴彦淖尔盟合并,成立新的巴彦淖尔盟。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迁至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辖阿拉善旗(1961年撤,分设为阿拉善左旗和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1958年由乌兰察布盟划归,1960年7月~1963年12月间隶属于包头市)、乌拉特中后联合旗(1958年由乌兰察布盟划归)、五原县、临河县、磴口县(1960年7月~1964年7月间为巴彦高勒市)、乌达市(1961年7月设)。1969年7月,将阿拉善左旗划出归宁夏回族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划出归甘肃省。1970年巴彦淖尔盟革命委员会由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迁临河,10月设置潮格旗,时巴彦淖尔盟辖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后联合旗、潮格旗、五原县、临河县、磴口县、乌达市(1975年8月划出)。1982年乌拉特中后联合旗、潮格旗分别更名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1984年12月,临河县改设为临河市(县级)。2003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撤消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巴彦淖尔市和临河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驻临河区,巴彦淖尔市辖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五原县、磴口县和临河区。
巴彦淖尔历史悠久,灿烂的河套文化和多彩的草原文明承载着历史的厚重。既有极具考古价值、驰名周际的巴音满都呼恐龙化石区和阴山岩画,也有尘封久远的汉墓群、秦汉长城、鸡鹿塞、高阙塞等古城池遗址及古庙宇,千百年来在河套大地上演绎了蒙恬修长城、屯垦戍边,卫青、霍去病抗击匈奴、昭君出塞、文姬归汉、三国吕布故乡、王同春开发河套水利、冯玉祥誓师、傅作义抗日等无数动人的史话。河套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从 2005 年开始,通过连续三年河套文化研讨会及河套文化艺术节的召开,河套文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河套文化已浮出水面,深入人心,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品牌。
巴彦淖尔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还有极为为丰富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滔滔黄河、巍巍阴山、辽阔的乌拉特草原、广袤的乌兰布和沙漠,构成了巴彦淖尔美丽雄奇的自然地貌;三盛公 黄河水利枢纽、乌梁素海、乌拉山国家森林公园、维信高尔夫度假村、希热庙、阿贵庙、纳林湖、镜湖、奇石林、人根峰、河套田园风光引人入胜,吸引着中外游客 。
河套赋
巍巍阴山 滔滔黄河 茫茫草原 猎猎大漠 曾经恐龙奔突 几多大泽扬波 河套人斩石为器 狼图腾惊魂慑魄 千里画廊石可言 万牲明灭日蹉跎 女娲补天炼石玛瑙湖 鲲鹏逍遥 自在屠申泽 古长城边 鹰击长空 高阙塞外 罡风萧瑟 有昭君出塞光禄 聆胡笳奏响亲和 苏武牧羊洞箫声咽 蒙恬挥师 铁马金戈 农牧交融膏腴地 弓弯箭响金雕落 一代天骄由此西征 遗欧陆蒙语地名布拉格 二龙戏珠 小鸡出壳 惊世骇俗戈壁石 千古绝唱敕勒歌 母门洞海纳百川 人根峰冲天巨锷 走西口 憧憬多 五原大捷 军民御倭 天人合一 古今脉络 和谐共生 山水婀娜 大河套 北方人类之源 干坤转 几度兴衰变革 河套文化 声名远播 熠熠生辉 昭示你我 (刘先普)
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 经济结构转型步伐,大力推进三化进程,全市国民经济继续在高增长平台上运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更趋和谐, 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结构转型实现重大突破
到 2007 年末,全市生产总值达到 355.15 亿元,增长 17.3% 。经济总量是 2000 年( 111.07 亿元)的 3.2 倍。全市人均 GDP 超过 2600 美元。
产业结构继续优化,日渐趋于合理: 2000 年三次产业的比例为 39: 25.8 : 35.2 , 2004 年为 32 : 35 : 33 ,第二产业比重首次超过第一产业。到 2007 年末,三次产业的比例约为 25.1 : 47.4 : 27.5 。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 89.01 亿元,增长 4.4% 左右;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 168.51 亿元,增长 24.5% 左右;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 97.63 亿元,增长 18.9% 左右。工业增加值约占全市生产总值的 36% ,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超过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主导地位基本确立,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经济转变实现历史性突破。
二、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大幅提高
工业经济在强势增长的同时,效益水平明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效益综合指数连年攀升, 2007 年 达到 304.10 ,比上年提高 16.18% 。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财政增收大幅提高,市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到 2007 年末,财政收入达到 45.50 亿元,增长 54.6% 。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为 39.94 亿元,增长 46.2% 。在财政支出中,地方财政支出为 45.12 亿元,比上年增长 32.4% ,政府性基金支出 7.97 亿元,比上年增长 2.5 倍。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到 2007 年末,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360 元,增长 15%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5435 元,增长 15.2% 。
三、“三化互动”稳步推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互动”,协调发展。 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由种植业为主向养殖业为主转变,农业生产由普通大路产品向绿色特色产品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 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的比重由 2003 年的 30.4% 提高到 36.7% ;优质高效特色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 506 万亩,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达到 260 户, 60% 耕地成为龙头企业“第一车间”。 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启动,试点工作进展良好, 启动了 56 个生态家园示范引领型村庄建设,基本实现了乡乡通油路,建成通村油路 1913 公里 。实施了六大林业生态工程,完成林业生态建设 440 万亩,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施退牧移民,累计转移牧民 10173 人,占牧区总人口的 22.5% 。
工业向规模化、园区化方向发展, 经济总量迅速扩张,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通过结构调整、项目带动和水权置换等方式,在发展煤化工、电力工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四大支柱产业已经形成, 带动作用日益强劲。 2007 年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 127.64 亿元, 工业增加值约占全市生产总值的 35.94% 。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了全市的经济总量,提高了财政收入。
城镇道路、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供水、供暖、排污、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 建成了一批标志性建筑, 城镇面貌日新月异, 城镇化率由 2003 年的 37% 提高到 2007 年的 45% 。
着力推进商贸餐饮、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等服务业发展, 建成巴运物流园区、国际家俱建材城等一批服务业项目,引进了包商银行,与多家金融机构密切合作,融资 372.3 亿元,实施了一批城镇建设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完成了全市重点景区的旅游发展规划,乌梁素海旅游景区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
四、投资和消费拉动强劲,经济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到 2007 年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到 271.78 亿元左右,超计划 12 亿元,增长 29.3% 。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投资效益逐步显现,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突显,为今后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攒足了后劲。
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市场繁荣,消费活跃,货流通畅,物尽其用。 2007 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 72.7 亿元,增长 19.3% 。
五、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力度节能减排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 要求,在资源综合有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严格把关,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依托大企业、大项目,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使矿产资源逐步向优势企业和冶炼加工企业集中。明确了全市水资源的功能区划,禁止使用地下水,限量使用地表水,积极推进中水资源的开发与经营。严格土地管理,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使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有了极大的改观。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开展高载能和水泥行业集中整治,依法关停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冶炼、小矿山企业。 2007 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2.59 吨标准煤,较上年下降 5.36%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5.1 吨标准煤,较上年下降 6.78%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1.5 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 1 万吨,均控制在自治区要求之内。
六、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不断深化, 在全区率先完成了乡镇机构改革,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农田草牧场在市域内依法合理流转。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管理新体制,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收缴、集中入库。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整合大中专院校,提高了办学层次和质量。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河套水务公司。 顺利完成了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苏木镇卫生院实现县办县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改善。
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招商引资成效显着。 引进了西部矿业、甘肃建新、福建紫金、深圳飞尚、山东鲁花、印尼 APP 、中粮、伊利、川化和联邦制药等一批知名企业, 一批重大项目特别是电力建设包括临河热电、乌拉山电厂、磴口金能热电以及国电龙源、富汇、鲁能等风电项目相继落地建设,规模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支撑了“三大基地”的构建和“四大支柱产业”的打造与形成。园区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设立了乌拉特海关,甘其毛都口岸被国务院批准常年开关, 2007 年过货量达到 200 多万吨。合作开发蒙古国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前期工作继续推进,番茄、羊绒、脱水菜等特色产品出口旺盛。
名优产品: 天下第一瓜—河套蜜瓜

葵花之魁—河套向日葵

优质中片—河套黑瓜籽

中国丑梨—河套苹果梨

优质瓜品—河套西瓜

白雪公主—二狼山白绒山羊

滋补佳品—河套枸杞

稀有驼种—戈壁比峰红驼

戈壁双峰红驼主要分布在阴山以北和中蒙边境线以南的戈壁地区。驼毛以紫红色为主,故称“红驼”。戈壁红驼生活在荒漠草原上,对恶劣环境有较强的适应力。它兼有毛、肉、皮、乳、役等多种用途,是经济价值较高的牲畜。成年红驼平均每只年产毛量为4.2公斤,收绒量为3.57公斤,净毛率达63%。因此,红驼绒以其纤维长、绒丝细、产量高而蜚声海内外,曾获美国“安美桥第二次国际驼绒奖”。胴体重200公斤—— 450公斤,屠宰率为5.2%左右。驼掌、驼峰、驼筋是宴席上的高级美味佳肴。
中药之王—甘草

巴彦淖尔市是内蒙古的主要甘草产地之一,生产历史悠久,特别是磴口县所产的王爷地甘草,因其质坚实、皮细色红、口面光洁、粉性足、加工讲究而驰名中外。巴彦淖尔盟甘草年销量达11万公斤,其中出口约3万公斤。
高营养油科—河套胡麻

胡麻亦称亚麻,是河套地区重要的油料经济作物之一。胡麻籽含油率较其它油料作物高,一般为36.5%—— 49.5%。是生产胡麻油的佳品。胡麻油风味独特,芳香浓郁,油质清澈,是一种高级食用油。此外,在油漆、颜料、皮革、橡胶工业等方面,也有着广泛的用途。胡麻榨油后的油饼含蛋白质33.3%、脂肪8.6%,是家禽、牲畜的高营养调料。
沙漠人参—肉苁蓉

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使这里生长的肉苁蓉个大、肉厚、味甜,被誉为“沙漠人参”。肉苁蓉干燥后的肉质茎的药用价值很高,味甜、性温,有补肾阴益精血、润肠通便之功能,对治疗妇女不孕、腰膝发软等症有良好的功效。主要分布在乌拉特后旗戈壁地区,每年外销5万公斤,其中2万公斤用于出口。
优质高产油葵杂交种——F128(F4)

⑶ 河套学院校园跑被抓算受过处分吗

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河院发〔2018〕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猜备适应,达到既严肃处理违纪事件又教育学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或上述加重处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错误深刻,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得到相关人员谅解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及其他非法活动;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团体等,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经教育能够认识改正错误并配合学院工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闭兆虚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事后报复扩大事态或强行索要财物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价值累计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盗窃价值累计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预谋策划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者,从重处分。

(四)骗取、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组织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藏匿、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制造事端,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或在校内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招引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轿燃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非法、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者;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违反宿舍内有关消防、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取公章、文件、档案,伪造证书证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冒领、转借学生证等各种证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侮辱、诽谤、恐吓、陷害他人,产生不良后果者,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达到下列学时(上课、实验、实习、军训按实际授课学时或规定学时计;集体活动按每次2学时计;擅自离校按每天6学时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无故缺考考生;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11.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达到两次或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一次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对学业的影响参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其他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情节严重、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向学生所在系部及时提交违纪事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处理,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学生处(涉及考试违纪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系部应在收到违纪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分建议报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应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学生处、教务处及其他参与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有权对系部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和系部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间,由系部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行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讨论同意,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学生处批准后可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毕业生在离校前未满处分期限的,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违纪正在处理中的学生,系部及有关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转专业、毕业离校等手续。处于处分期间的学生须解除处分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未按时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系部应在收到学生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提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三)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且事前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会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五)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需在举行听证前递交授权委托书。除涉及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六)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七)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

听证结束后,系部应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该学生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按照规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出申诉期,视为放弃。学生申诉依据《河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起施行,原《河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河大院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

学生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部

班级

学号

主要

违纪

事实

处分

依据

系部

处分

建议

建议给予 处分,处分期 个月。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考试违纪须填写此栏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意见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

审批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学生本人签字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涉及考试违纪的经教务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系部会同学生处(涉及考试违纪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的,由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3.学生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4.本决定书一式三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处一份,系部存学生档案一份。

附件2:

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系部

专业

出生年月

处分时间

处分类别

受处分原因:

处分期间个人表现: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考试违纪须填写此栏)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处分

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除填写本审批表外,须另附申请书一份。

2.警告、严重警告报学生处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本表一式三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系部存学生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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