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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存储设备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5-28 12:53:47

存储设备需要强制节能环保吗

存储设备暂时未需要强制节能环保,但是有最低节能标准的规定。
绿色存储技术成发展趋势,主要是以下四个原因:
第一,从大环境来看,能源供应日趋紧缺,能源成本不断上涨。
第二,电信新业务爆炸式发展以及数据量海量的攀升,使得运营商大量采购存储设备,这加剧了设备能耗,增加了企业成本。
第三,运营商对IT开销进行一定的控制,使得通过节能设备与系统来降低成本成为趋势。
第四,相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对存储设备的能效指标做了“最低”标准规定,限制了有害材料的使用,鼓励存储设备的循环与合理利用。

㈡ 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

管理措施为了规范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应建立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将移动存储介质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而且要着重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具体做法如下。
1、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涉密领域,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非涉密领域,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接人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配发、领取、制作、使用、保管、维护和销毁过程中,应遵循“统一购置、集中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3、配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必须进行登记、编号、贴注密级标识。对领取、发放、外带、报废、归档、维修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每个环节都要填写申请并经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由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台账,逐一记录各个移动存储介质的不同环节的变动情况;外带时要确保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中;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4、及时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防止其蔓延传播。
5、严禁将以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载体继续使用。对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进行彻底的损毁。

㈢ 谁能给我发下<河北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全部内容 或者链接啊

<河北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的治安管理,防止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流失、被盗、被抢,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一、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
(一)存放场所分类
1、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
(1)固体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仓库;
(2)桶罐、槽罐装液体、气体压缩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存放桶罐、槽罐的库区;
(3)试剂小包装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及保险柜。
2、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
(1)含源装置中的放射源的存放场所指存放含源装置的场所;
(2)未使用的含源装置或放射源的存放场所指储存含源装置或放射源的仓库。
(二)存放场所分级
1、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1)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2)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3)存放有Ⅰ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医疗单位使用含Ⅰ类放射源装置的场所除外;
(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库。
2、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1)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2)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
(3)存放有Ⅱ、Ⅲ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
(4)地处重要部位、重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放射性物品库。
3、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1)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2)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3)存放Ⅳ类、Ⅴ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
(4)医疗单位使用含Ⅰ、Ⅱ类放射源装置的场所。
二、安全防范级别及要求
按照防范级别应与防范对象的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一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一级防范措施,二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不低于二级防范措施,三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不低于三级防范措施。
(一)一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其中,出入口处应设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存放场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应设周界报警和视频监控。
2、可根据地形在存放场所周界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控制区,建立一道实体屏障。
3、应设立专门值班室,配备2名(含)以上值守人员,24小时值守,并安装报警电话。
4、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
5、设立库房的,门窗应坚固,并具有防破坏和防火功能;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6、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抢报警装置。
(二)二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或视频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其中,出入口处应设入侵报警,重要部位应设电视监控;防范装置有紧急报警功能。
2、应设专门值班室,工作时间可设1人值守,其余时间必须设2名以上人员值守。
3、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4、设立库房的,库房门窗应坚固,并具有防破坏和防火功能;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5、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防盗抢报警装置。
(三)三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技术防范装置。其中,出入口处应安装入侵报警,场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应设周界警示;防范装置有紧急报警功能。
2、应配备至少一名人员24小时值守。
3、设立库房的,库房外层门应为防盗门,库房窗应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4、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防盗抢报警装置。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要求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根据防范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可参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的规定。同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区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侵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应具有探测、响应、提示、控制、记录等功能。
2、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3、报警系统各子系统能分别设置,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二)视频监控系统
1、报警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寻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秒。
2、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3、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辅助照明灯光与报警、视频监控应实现联动。
(三)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出现故障后应能及时修复,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小时正常工作。
四、实体防护措施
(一)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
(二)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GB12955-1991、GB14101-1993、GB17565-1998的要求。
(三)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安装防盗栅栏。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 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
(四)试剂小包装类剧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防盗保险柜内。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要求。
(五)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小于160mm。
(六)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五、值守人员基本要求
(一)值守人员应年满18岁,最高不应超过60岁,身体健康,男性为宜。
(二)值守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值守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训练,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接到报警信号后或发现破坏、抢劫、盗窃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六、管理措施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具有二级存放场所(含)以上的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二)存放场所的安全防范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规定提出,并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存放场所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安全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
(三)存放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每年检测和维护一次,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四)存放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要求一级存放场所在48小时内、二级存放场所在72小时内、三级及以下存放场所在96小时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方案,并于24小时内报管理部门。

㈣ 携带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外出 应当旅行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有哪些

履行
当然是经过审批才能外带使用,事先保密检查并且开放所需权限。
使用中要记录开关机,信息交换和外接设备情况,回来后要保密检查,清除信息,关闭已经开放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