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宏观决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桥并袭第三条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促进共享、鼓励开放,支持开发、服务社会,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和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务信息效能考核评估机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集中统一、技术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级政务云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政务云平台,并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联通,形成省市两级架构、分域管理、互联互通的全省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政务数据应当汇聚、存储在政务云平台。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
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收费、证照制作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应当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依托其支撑能力,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形成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建立目录维护机制。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全省政务数据,形成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多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共建的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蔽慧负责编制。第十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做好政务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及时。
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数字化处理。第十二条政务数据的共享应当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
政务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敏兄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拟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范围的,目录编制单位应当说明理由,依法提供相关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共享属性。
⑵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⑶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清唯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猜枣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穗正拆工作。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八条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第九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数据目录第十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第十一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各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三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解形成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⑷ 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数据。第四条本市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协历逗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政务段烂陆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数据的归集应用及其管理,建设支撑政务服务的数据共享平台。
政务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数据的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的采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工作。第八条本市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加强与国家、省政务数据的共享融合,促进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地区政务数据的应用拓展,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国际交流合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握顷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数据发展规划,明确政务数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开发运用、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动全市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应用发展。第十一条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云,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为政务部门提供网络、存储和计算等服务。
市级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市政务云构建和部署本单位各类业务信息系统。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市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和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市政务云逐步整合。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托市政务云管理政务数据;自行建设政务云的,应当与市政务云实现网络、基础数据和服务的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持续提升“中国南京”门户网站和“我的南京”等城市智能门户的服务能力,与本市重点在线服务应用系统实现功能共享,完善对外数据应用服务。第十三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用户认证体系,通过数字认证、生物识别、区块链技术等方式,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供多源实名认证。第十四条本市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地方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管理。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十五条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本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以下称政务部门数据目录)。
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政务部门数据目录,形成市政务数据目录。
⑸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平台融合贯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本省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共建共用数据基础设施,推进各类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第八条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为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以及省级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灾难备份中心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政务部门负责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数据中心等,应当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本级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第九条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及政务云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第十条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第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第三章数据归集第十三条本省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
目录管理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省政务部门和设区的市开展目录编制,审核、汇总后形成省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