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气瓶存放数量有什么相关的规定或标准吗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规定:
1、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1)二氧化碳气体气瓶存储数量扩展阅读:
关于气瓶存放的相关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1、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2、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4、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5、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6、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