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大型粮仓用什么方法保存粮食
粮食存储是一门科学,这里简单说明一下:电子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等 四项储粮技术。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要求。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或者罐容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并且仓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同一库区需新增仓房(油罐)申请资格的,申请仓(罐)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八)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临近公路,交通便利;
(九)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税务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你可以看看粮食网。
水稻不加工成大米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可以长期保存
小麦必须加工成面粉,在一定温度湿度下可以保存
其他粮食一般是轮流更换。
前两年粮食部门大检查就是查看包括这些在内的项目。
㈡ 国家储备粮油的具体要求
1、帐实相符。帐实相符是管住管好国家储备粮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储备粮油的地方,都必须做到帐与实物相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内、专卡相符。
2、专仓储存。专仓储存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基础。在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储备数量较少的,要集并到大库实行专仓储存。储存储备粮的仓必须是质量完好,能保证储粮在较长时间安全储存的仓库,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仓外要挂牌,用代号标明储粮性质,“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国家专项储备粮用“ZZ”代表。牌子挂的部位、尺寸、横竖全省必须统一。 3、专人保管。专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关键。各级粮食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既要管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准确,又要管库存粮油安全,经常保持在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储备粮油保管人员,要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要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储备粮油的保管员。缺乏保粮经验的,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保管员不得分配各种经营任务和利润指标,不得随意变动工作岗位,确需变动时,要报县(市)粮食局储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离任交接手续。
4、专帐记载。专帐记载是确保储备粮油在帐务上独立的重要条件。地(市)、县(市)、库(所、站)要逐级建立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帐卡上反映出来。帐卡全国要规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统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专卡一式五份,市、县、库(所、站)、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一份挂在储备粮油仓(囤、垛)、罐上,进行轮换或出库时,必须抽出旧卡,重新填新卡,同时上报市、县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各一份。
5、数量落实。数量落实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起码的要求。国家储备粮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国家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须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转引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出入库通知书字号。储粮单位接到有国粮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要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出入库。
㈢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举森,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正春亩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森裤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着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㈣ 怎样能长期储存粮食,存5年以上
储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常规储藏
常规贮藏 在仓房内适时通风或密闭保管的贮藏方法。一般是在大气温、湿度低于粮温和粮食水分时,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反之,则以密闭为主,或在粮食上压盖结构疏松的物料,以保持粮食温湿度。
(二)低温贮藏
低温贮藏 利用低温限制害虫、微生物的活动,降低粮食呼吸作用,以达到安全贮藏的方法。根据低温的来源可有3种方法:①冬季冷却。②机械通风。③机械制冷。
(三)气调贮藏
在密闭条件下,采用低氧(1%以下)、高氮(99%)或高二氧化碳(40%以上)气体保存粮食的方法。常用的密封材料有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尼龙和聚乙烯的复合薄膜等。
(四)化学贮藏
利用化学药剂抑制粮食本身和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可防止粮食发热霉变并消灭贮粮害虫。常用的化学保藏剂有丙酸、山梨酸等。
(五)地下贮藏
地下贮藏 地下粮仓粮温的降低与升高都极缓慢,所能获得的低温常因地理位置不同而相差甚大,故应用上受一定限制。如在中国北部与中部地区的地下喇叭仓可以分别达到12~15℃和18~20℃的低温;而在南部则很难获得这样理想的贮藏温度。
(4)粮油储备是怎么存储的扩展阅读:
贮藏前处理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①干燥。粮食入库前须使其含水量降低至安全水分标准12.5~13.5%或更低。干燥方法有日光爆晒和机械烘干两种。前者在天气晴朗、空气相对湿度低于70%并有风的条件下能获得良好效果。
后者常在潮湿的收获季节或晚秋收获时采用。主要的烘干设备有塔式烘干机、流化烘干机、辊筒烘干机、太阳能干燥机和微波干燥机等。
②清理。即清除在收割、脱粒、翻晒过程中混入的各种杂质。杂质影响粮食的纯净度,而有机杂质一般由于带菌多、吸湿能力大,还是引起粮食发热、霉变和生虫的重要因素。
清除的主要办法是利用粮粒与杂质在颗粒的大小、形状、比重和气体动力学性质等方面的差异,应用风力扬谷机和各种筛具使二者分离。入库粮食的含杂量一般应低于 1.5%。
③堆放。入库时根据仓库的形式与性能,粮食的品种、质量与用途,贮存的时间以及贮藏期间的季节变化等合理堆放,并须将新粮与陈粮、干粮与湿粮、有虫与无虫粮、商品粮与储备粮分开存放。
为保证粮食安全贮藏,除上述贮藏前处理和应用适当的贮藏技术外,还须在防止粮仓失火、粉尘爆炸、有毒污染、熏蒸事故、洪涝浸水以及鼠、雀为害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㈤ 家庭如何储备粮食
尽量储备原粮,如稻谷、小麦。原粮能较长时间储存。储备成品粮的注意事项:
一是找个干燥不漏水返潮的地方,不要用存过粮食未杀虫的容器。
二是粮食水分尽量干燥,一般低于安全水分(谷物多为I3%)而高于粮食本身的结合水。
三是温度尽量低且均匀,尽量恒温。四是可用磷化铝薰蒸杀虫,常态处密封状况。
拓展资料:
如何储备粮食?
冷冻:我们可以将剩余的粮食装入密封的袋子里,然后放到冰箱的冷冻室,放置24小时后拿出,放到阴凉干燥处就可以了。
暴晒:这个方法比较适合夏季,找一个阳光直射的天气,将剩余的粮食在太阳底下暴晒5-6小时,注意要每个1-2小时翻动一次,这样可以让每粒粮食都能够接受太阳的直射。
密封:把加重不经常使用的粮食使用密封袋封装并抽出袋中的空气,使袋子成真空状。
挑拣:我们在存放粮食之前一定要将已经变质的、生虫的单个粮食挑拣出去,以减少其他粮食变质的几率,这一点是很必要的。
储存地点:粮食应该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保存,要避免潮湿,防止霉变的发生。
㈥ 江苏南京增强粮食收储能力,这种粮仓是如何保障粮食存储安全的呢
江苏南京增强粮食收储能力,这种粮仓保障粮食存储安全是因为此种设备采用智能化人工方法控制,对24小时进行各种测温循环等其他活动,所以在秋收过程之中可以有去保证粮食安全等多种问题。
作为当地农业局人工方法相关领导,表明一定会加强对这种农业生产政策和设备人工方法支持和改进,保证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加强对整个生产过程人工方法全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