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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成分更正问题的脚本

发布时间: 2022-07-11 02:52:24

‘壹’ 户口上民族更改的程序

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贰’ 民族更改申请书

如何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如何更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何更改出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所长签字,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更正,不好决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如何变更民族(1)根据【81】民政字第601号关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和【86】民政字第37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文件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先经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2)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项目登记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户口迁移手续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1、 问题: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
2、 问题: 外端口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外端口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3、问题: 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4、 问题: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5、问题: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 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 问题: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7、 问题: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叁’ 关于民族更改的问题

国家有关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摘录)(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八)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取消。桂族发(2009)54号]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通知(摘录): 一、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必须严格遵守(民办《政发》发【2009】121号)规定的程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逐级呈报地级市个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地级市个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成分变更手续。县(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户政部门不再直接审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事宜。 二、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之外,其他事项依然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生的民族成分的确认,必须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级市民委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具体费用由相关部门告之。

‘肆’ 更改民族的申请书申请书怎么写啊我要具体内容!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所需材料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 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申请书。 (三)办事程序 1、18岁以下由父母代为办理。 2、18岁以上本人自己来办理。 3、符合手续的由民族办公室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 (四)依据文件 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伍’ 民族成分变更理由

一﹑更改民族成份所需的证件
依照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要求变更其民族成份的,需要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商定后写出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报告并由父母签名;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周岁者由其本人提出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
2﹑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父﹑母﹑本人)
3﹑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工作部门调查核实后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中签字盖章证明)。
二﹑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所需的证明材料
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将其少数民族成份错填为汉族或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符而要求更正的,需具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需写清楚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理由。
2﹑已参加工作的凭本人原始档案复印件,并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签字盖章;未参加工作的须持有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盖章。
3﹑调动前(错填民族成份前)所在地户口复印件,经当地派出所证实签章。
三﹑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的程序
1﹑持申请报告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2﹑持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