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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前端防范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7-15 14:24:44

A. 企业怎样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中规避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商法通法律咨询服务分析:

一、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是:“遥遥无期”,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公司、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招致执法部门的严惩。

三、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

正如《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那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B. 劳动合同订立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主体风险。

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入职时间风险。

三、劳动合同期限风险。

四、试用期约定风险。

五、岗位约定风险。

六、劳动报酬约定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 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都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的内容:1、签好劳动合同。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3、重视参加保险。4、建立救济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D. 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否认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至于违法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种类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原则上,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协商确定。但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赋予了企业强制性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务必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
乙邀请甲加盟其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签领工资。甲同时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后因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乙通知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与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两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决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三)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企业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对劳动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如果违反,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结束。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且大幅提高了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故而企业防范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要尤其关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严格限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是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是指在劳动者自身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在劳动者自身无过失,但根据客观情况其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三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如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但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除规定了上述法定解除权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某公司解除试用期内员工劳动合同案
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2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公司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要求单位补偿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此,公司却认为:试用期双方关系还未确定,双方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先生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先生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企业准备解除试用期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某公司败诉的原因正是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对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应予注意,并非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以随意解除,对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E.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民主、合法的,必要时听取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讨论表决,而且是经过公示方式送达了劳动者,证明规章制度的合法与正当性。
2、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员工常年缺勤旷工,考勤记录表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证据证据效力较低,建议同时采用发送《到岗通知书》的形式,证明公司尽到了敦促与管理的职责。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已经列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出于慎重考虑,建议将列明的情形载入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中。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情形,且未写入劳动合同条款,在实践中,以此辞退劳动者法律风险较大。
4、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F. 劳动合同管理中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隐

您好,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就劳动合同运作中存在的12个风险点,包括劳动合同主体风险、入职时间风险、劳动合同期限风险、试用期约定风险、岗位约定风险、劳动报酬约定风险、社会保险风险、服务期风险、竞业禁止风险、违约金风险、规章制度指引性风险、送达地址约定风险一一阐述,希望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有所裨益。
一、劳动合同主体风险
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的地位,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集团型公司。集团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多种类型,职工可能在这些公司之间来回变动,这就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主体的归属。笔者建议可以从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签章判断劳动关系主体归属,防止因主体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入职时间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而用工的发生一般是从职工入职起算。入职时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入职时间证据的保留。员工入职应当以入职登记表核定职工入职时间,理由是入职时间和职工工作年限相关联,其举证实行责任倒置,一般由单位负担举证责任;其二,入职时间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的区分。正如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用工时间(入职时间)而非劳动合同订立时间,这就可能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和入职时间的间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早于入职时间,则间隔期内双方形成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如晚于入职时间,则需要注意入职满一个月的限制,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二倍工资的罚则。
三、劳动合同期限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笔者建议,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
四、试用期约定风险
试用期约定的风险主要是两点:一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面临赔偿金罚则;二是试用期的约定次数,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但新法优于旧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订,应当按照1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五、岗位约定风险
岗位条款约定历来是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岗位一旦约定,则企业调岗自主权受到限制,一旦调岗就必须和职工协商一致,极容易产生纠纷,对此笔者建议采用订立单独的岗位合同+竞聘上岗规避岗位约定的风险。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劳动合同期限分割为若干个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期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如不能竞聘上的,则重新调换岗位,重新订立岗位合同。采用此种方式单位可以将岗位变更转换为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岗位变动的协商一致风险。
六、劳动报酬约定风险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一是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二是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据此,笔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
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
劳动报酬长期化。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如年终奖、福利、补贴可以采用按年发放的方式,并将其发放与职工工作年限相结合,树立职工长期工作的激励,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员工流失率,巩固职工忠诚度的作用。
劳动报酬的制度化。劳动报酬是职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报酬的变化对企业影响极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实行劳动报酬的透明化管理。具体操作是将劳动报酬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依据、晋升规则、保密规定集中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实现劳动报酬成本的可控性。
七、社会保险风险
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行,五项社会保险总额占到企业工资成本的51%,社保成本成为企业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险风险重点在于社保成本的优化,笔者认为对社保成本的优化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优化,社保缴费基数优化需要和工资结构相结合,采用短期工资降低、长期工资加大的方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2、社保外包。目前一些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均能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可以通过社保业务外包降低社保操作的人工成本;3、商业保险补充。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基金虽然可以报销大部分工伤费用,但仍有几项由企业本身承担,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补充保险免除企业的赔付责任。
八、服务期风险
服务期是企业针对核心员工的特别约定,服务期约定的目的是约束职工,防止员工任意跳槽。但需要注意,服务期的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服务期的适用对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只能针对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其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二是服务期的违约金金额应当与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相匹配,不能超过因培训产生的费用总额。
九、违约金风险
从违约金的法律沿革来看,08年之前《劳动法》采用的任意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对违约金数额、约定情况均未限制。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第25条采用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方式,将违约金范围限定在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违约金两个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扩大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同时可以采用损失计算条款处理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员工违法离职造成损失责任。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予以认可,企业可以针对员工所在岗位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该损失的计算办法。员工违法离职造成的损失同样可以采用提前做出损失计算的约定,通过损失计算条款确定员工赔付数额。
十、竞业禁止风险
竞业禁止是一把双刃剑,即约束员工,也限制企业。对禁业禁止的约定,单位的着力点竞业禁止约束范围和竞业禁止的解除两个方面。竞业禁止是对职工就业的约束,约定应当明确,明确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行业范围,竞争性企业范围。如因约定不明造成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必然遭受无端损失。
竞业禁止的解除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以下简称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单位的默示解除,单位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即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满三个月的,构成竞业禁止的事实解除。这点主要针对单位对员工竞业禁止态度的变化,如员工已无竞业禁止的必要,则可以通过此种方式短期约束员工。
意见第九条规定了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单位可以在支付员工三个月竞业禁止补偿费用之后解除协议。本条同样适用于已经无须竞业禁止的员工,单位可以实时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降低单位支出。
十一、规章制度指引性风险
在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设置规章制度指引性条款,如员工劳动报酬按照单位劳动报酬计发办法确定、员工考核标准参照企业考核制度、员工上下班时间依据考勤制度确定。这些指引性条款实际是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制度的适用效力。
规章制度与员工利益相关的条款其生效有三个前提:一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这点在司法解释四实行后有所松动,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并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二是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告知员工。对公示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一般可以采用员工告知培训并签订告知函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三是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冲突,劳动合同效力优先。这要求我们制定规章制度指引性条款必须审核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出现与劳动合同冲突性条款。
十二、送达地址约定风险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送达是一个难题,企业的劳动合同、岗位薪资变动通知、解除通知、终止通知等诸多法律文书都须送达员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多数企业忽略了对送达地址的约定,导致员工失联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最典型的就是形成“两不找”的法律状态,造成企业的法律隐患。因此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向企业提供准确的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如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员工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企业按照原地址邮递送达,无论是否退回均视为送达。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员工负担”。

G. 怎样预防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法律论文

仅供参考:
摘要: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劳动合同管理都至关重要。本文首先就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概述进行了简要介绍,接着分析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最后提出了企业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各个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视。科学有保障的劳动合同既能有效维护普通员工的切身利益,也能保证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法律风险,在新时期下如何有效这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业界人士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基本概述
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种类众多的合同需要进行管理,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合同形式,通过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劳动合同管理则是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等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过程,其属于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大组成部分。与其他合同管理形式相比,劳动合同管理具有以下的几个主要特征。
(一)重要性
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只有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才能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实现“双赢”,让员工在一种和谐积极的氛围中工作,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
(二)复杂性
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过程,其中有很多需要值得注意的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企业全局的发展。例如,如何合理处理劳动纠纷、如何有有效进行成本控制等都是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内容。
(三)全过程性
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时候应该具有大局观,而非仅仅将眼光局限于眼前。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相应的管理工作都应该认真到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实施全程监控能够有效降低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实施。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
(一)劳动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签订形式上的风险。具体包括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企业没有按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而带来的风险;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三方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上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等三种类型。在具体的实践中,很多企业未能分清三种期限的具体使用范围,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条款上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存在加大偏差,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点内容的约束不到位可能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雇佣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未能给劳动者提供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等。而在劳动合同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时候而未按程序进行变更,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需要相应的步骤,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作的话,法律风险随之而来。在具体的操作中,不管是企业或者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承担支付赔偿金、负责举证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四)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不同的风险分类,例如,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赔偿的话,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签订合同,后雇佣员工的制度。只有严格执行这项规定,才能使得一旦出现的劳动争议或者是纠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出现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劳动合同的文本必须按时返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后,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副本。这也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一大有利措施。最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各项条款内容。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重中之重。其中,对于试用期、竞业禁止、违约金等方面都应该重点有所规定,如果规定不明确或者是条款不明晰的话,带来的法律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于这几方面的内容应该格外留意。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足够数量的薪酬;其次,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切忌让劳动者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加班或者是额外劳动。如果确实需要进行额外加班,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足够的加班费等。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任意一方发生变化的时候,凡是牵涉到劳动合同变更的,都必须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的,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必须保留足够的材料以作为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佐证;其次,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够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同时,对于一些履行随附义务也不应该随着合同的解除或者是终止而停止,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的证明的、移交档案的、转移社保资料的等都需要企业配合处理。换言之,这些随附义务的履行才能有避免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争议和纠纷处理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和谐相处。对于各种不得不进行的裁员行为给予及时关注,避免由于沟通不畅或者是赔偿不到位而造成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其次,当一些劳动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的时候,相应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随之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必须明确争议和纠纷的立案范围、仲裁时效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争议和纠纷,能够采取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最后,企业还必须重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的举证工作。举证工作不到位的话,企业也会蒙受一些不必要的各种损失。
四、结语
在企业管理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企业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有效规避各种风险,进而让企业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