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歧视、侮辱、诱导、早衡威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为。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管辖权限。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单位管辖。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并通知行政相对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责令其回避:
(一)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行政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向行政执法单位申请该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继续参与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对被决定回避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参与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相对人提出核查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核查并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说明。第三章程序启动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办事应用程序等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陆信做申请,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记录,交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当坦册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当场受理;
(六)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应用程序提出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受理渠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吵山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升衫中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塌禅》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㈢ 执法规范化是指什么
执法规范化是指:
1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2 完善执法程序,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3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
4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
5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3)行政执法规范化脚本扩展阅读:
关于执法规范化的解读
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方面,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程序及标准。绝袜凯
健全公安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措施,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好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法律要求等。
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方面,强化执法质量管控,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全面实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在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省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应用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
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
参考资料:网络-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并唤设的意见
㈣ 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洞野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纳判喊法人员。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逐步使冲山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建立行政执法档案,搞好行政执法统计和信息反馈。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奖惩标准、处理结果等,应予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及时公正,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应允许当事人申辩,并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给人民政府应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目标责任制是否具体明确,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是否健全,执行制度是否严肃认真;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的要求;
(四)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设施是否具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六)违法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部门自查、群众监督为主;同时,不定期开展全省或地区性执法大检查或单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行政监察、审计等综合监督部门,依照其职责和有关规定,承担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任务。
㈤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燃哪虚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要求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文明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置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缓游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级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五条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和划分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并以权责事项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等原则确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职权,一般由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十八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职权。
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皮燃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
综合行政执法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等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㈥ 如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1、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旁颤悄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洞液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运渣、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㈦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码启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7)行政执法规范化脚本扩展阅读: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迟手。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旁亏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㈧ 浅谈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一些简要地探讨。一、当前公安交警部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执勤交警没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执法态度不端正,在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耐心,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个别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清晰认识到执法工作的正确含义。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够以平常心、公仆心对待群众,执法语言粗俗、执法态度恶劣,造成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执法方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种种警民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执法宗旨意识淡薄。个别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时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个别民警态度冷漠,接待群众态度不够温和的现象,给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如应开具强制措施或违法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适用强制措施的违反程序规定随意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等;未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用说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违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程序检查车辆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如协勤人员制作笔录,开具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四)执法业务能力不强。少数民警自身知识的更新跟不上时代,不懂业务,不学业务,继续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清,认为上路执法仅仅是查、扣、罚,而没有认清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压事故,保畅通;有的对事故处理工作单纯为了处理而处理,不去灵活主动地进行调解,达不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的目的。执法案卷质量不高,不及时收集物证信陵和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不键坦悄仔细,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等,致使办案质量粗糙,案件质量没有明显提升。 (五)适用法律不透明。有的民警在执法中对驾驶人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罚,对提及熟人、拉关系的则减轻处罚,导致稿渣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不相符。执法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个别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熟人、亲戚、朋友交通违法时,视而不见,即便是查纠了,也只是简单地教育几句就放行,甚至当着其它违法人员放行,导致群众认为交警执法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领导、亲戚的说情电话后,不加思索便将违法人员放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执法的严肃性,交警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打折扣。二、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警务公开是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警务知情权也可叫做警务知悉权或警务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有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及其他与警察权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推行警务公开是为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它对于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一)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身来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解决。 (三)警务公开能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由于实行警务公开,公安交警在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交警也将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交警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况,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公安交警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交警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会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五)警务公开可以彰显正义。警务公开才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群众既掌握标准,又看到操作过程,有理可以讲出来,有证据能够拿出来,公正、公道得以彰显,当事人才不会随意猜疑,对民警便不会误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才会心服口服,对公安工作,才会给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积极肯定的评价。警务公开,还权于民,把民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归还于民众,这种还权本身就是在确认民众的权利、是对正义的确认。警务公开可以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依靠广大民众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警务公开可以补救和恢复正义,使民众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依据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三、对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务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要提高对警务公开的认识。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交警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管理。执法的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执法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安全高效运行。要做好执法行为的管理,应该坚持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机制,以科学化推动规范化,确保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支撑规范化,不断提升交警系统的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制度化的管理,要从规范执法环节入手,狠抓制度建设,不断集中清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环节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研判,分析执法制度建设的现状;要深入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对策;要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岗位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标准;要规范警务用语。 (三)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隐性执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损公正。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在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警务公开。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落实推进,深化警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警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决策、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通过政务信息查询、警营定期开放、公安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保证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担负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组织民警针对易犯、易错、易忽视的问题,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试、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民警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民警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上岗证上岗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好坏,与民警的奖惩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法律、业务,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深化警务公开,依法公开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以及收费、处罚标准,实行事故处理证据公开。深化警营开放,既宣传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又听取群众对交通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完善勤务检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加强日常勤务检查,同时加强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的勤务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现场执勤执法或窗口服务的,立即督察解决,当天回复有关情况,强化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的动态监督。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执法质量的日常监督。建立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会同督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督察。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成浩)
㈨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真凭实据民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具休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应予补正;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雀纤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执行。慎枯
有关行政执法的时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辖与委托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职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管辖权。具体管辖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宽岁洞机关可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要以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告知相对人。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
(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
(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第十二条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